案情简介

近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称某服装电商零售公司在店铺中设置“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如遇质量或尺寸问题,请在收到后两日内联系客服,可提供一次换货服务,超过时间恕不受理”等标语。

经调查,该公司是因经常碰到消费者购买服装后就选择退货导致衣服在退还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加之对相关法律未充分了解,所以就选择作此标语声明。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温馨提示

1、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定和可以约定的商品外,均应保障消费者有收到商品之日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自身法定责任。

2、消费者购物时,碰到商家单方剥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抵制商家违法的经营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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